发布时间:2013-06-28 10:24:57
一、保安机构业务范围
保安业监管局将保安机构定义为为获得酬金或其他报酬(无论是否为金钱)而提供保安员保护人员或财产的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
1、以物理方式(包括使用巡逻犬)或电子方式巡逻或护卫他人财产(包括交易中的现金)。例如,使用巡逻犬对建筑物进行巡逻;
2、使他人财产(包括交易中的现金)处于监视之下,包括为防盗目的。如在途现金护送、艺术品保管等;
3、提供贴身护卫或看门保镖。这里的“看门保镖”是指在娱乐场所或其他类似场所,负责对意图进入者实施安检,控制或监视他人的行为,或者因某人的行为而使其离开该场所的人员;
4、在公共地点或其他场所实施安检,包括设备安检、快速搜身,也包括对该人占有的个人财产进行物理搜查。
为获得报酬而履行上述职责之一的自然人,即为保安员。
二、私人调查机构业务范围
根据保安业监管局的规定,私人调查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获得并提供关于人品、某人行为,或者与业务性质、特点或某人所从事职业有关的信息;
2、寻找失踪者;
3、获取并提供关于火灾、诽谤、损失、事故、不动产或动产财产损害发生原因和责任的信息;
4、定位或找回丢失物或被盗财产,或者获得该财产信息;
5、获取可用于民事或刑事诉讼的证据。
为获取酬金而行使上述任一职责的人,为私人调查员。
某些其他行业的正常工作也会涉及调查内容,如律师、保险员等,但保安业监管局将其排除在外,认为他们正常工作中的调查行为不属于私人调查机构的业务范围,从而也不需要申请私人调查机构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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