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保安,保安没有没收他人物品的权力您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发布
发布时间:2013-02-20 10:07:05
保安有没有没收他人财物的权利
王律师
你好!
我是一名保安公司保安员,最近老有一些小商贩在我们执勤的小区趁我们不注意的时候,从小区侧门进来卖东西,我们巡逻到的时候,他们就走,等我们一离开又回来,跟我们打游击,特别头疼。队里有人出主意说,再碰到他们就没收他们的东西,这样他们就不会再进小区了,请问我们可以这样做吗?
你好!
作为保安员,你们并没有权力没收他人的财务。
首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保安员不得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务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规定: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清洁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务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理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另外,《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所以,你们不能没收进入小区商贩的东西,已经没收的也应当及时返还给人家,一面造成更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