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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保安-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细则您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3-11-13 10:06:49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保安员。
1.2职业定义
合法从事安全管理和安全服务工作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常温。无毒、无腐蚀性等正常环境中。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具备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身高和体能标准,具有一定的观察、理解、表达、判断、应变、自卫、自控、沟通、指挥、 
协调及自主学习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依法成立的专业保安培训机构,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保安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高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保安师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保安师、高级保安师的教师应具有公安、法律或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及示教设备、实训场地及训练器材、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保安员:
(1)本职业保安员经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个月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保安员: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
(2)取得依法成立的专业保安培训机构中级职业毕业(专业)证书。
(3)军队退役人员、单位保卫员及其它相关安全专业人员、政法院校中专以上毕业者,愿意从事本职业的。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保安员: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依法设立的保安专业大专毕业证书。
(3)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毕业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保安师:
(1)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4)取得硕士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保安师: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者。
(4)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1.8.3鉴定考试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和现场问答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 ,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员;技能操作考核以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3的比例依次进行 ;体能测试以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的比例依次进行 ;保安师与高级保安师的综合评审成立专门的评审委评审,评审委成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按实际操作项目需要确定;保安师与高级保安师的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能够满足技能操作的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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