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4-09 08: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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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的概念保安处分作为一种刑法理论是近代刑法思想发展演变的直接结果。可以说保安处分制度现在已经超越了地域的限制和社会制度的差异,成为20世纪以来最有特色、最有生命力的刑罚制度。 关于保安处分的概念问题,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学者之间为保安处分所下的定义各不相同,有的差异还很大,对保安处分性质的认识就更加南辕北辙了。日本学者中山研一教授给保安处分下的定义是,“所谓保安处分,指着眼于行为人的危险性,与此相适应,意图保全社会,并以本人的改善、治疗等为目的的国家的处分。”②我国台湾学者韩中漠认为,“所谓保安处分,即系法律对于责任无能力人.或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特种危险性之有责行为人.以矫治、感化、医疗等方法所为之特别预防处置。”①冯·李斯特认为,“保安处分是指这样一些国家处分,其目的要么是将具体的个人适应社会(教育性或矫正性处分),要么是使不能适应社会者从社会中被剔除(狭义的保护性或保安性处分)。”②梁根林教授给保安处分下的定义是,“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基于维护法律秩序之必要及满足社会大众之保安需求,在行使刑罚权之外.对于特定的行为人,以矫治、感化、医疗、禁戒等手段所采取的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保安措施。”③不管学者们给保安处分下的定义在文字上有什么差异,但基本内容还是相似的.即矫治、改善特定的行为人,防卫社会免受不法侵害,其适用对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特定之人。 基于此认识,湖南建囯保安公司认为,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为了防卫社会目的,对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且欠缺传统刑罚适应性的特定行为人,单独科处或与传统刑罚同时并处的刑事制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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