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19 08:49:40
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依法执行公务,保安人员应当给予积极的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更不得抗拒。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非经法律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保安人员不是国家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所以任何时候都无权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发现其他组织或个人有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保安人员应当及时制止。
3、罚款或没收财物。
保安员不是国家执法人员,没有权力对他人进行罚款或没收他人财物。罚款或没收他人财物只是国家执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的一种刑罚。
4、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
保安人员在执勤中对于出入客户单位的人员可以依照客户单位的规章制度查验证件,但无权扣押他人的任何证件,包括身份证、暂住证、边境地区通行证、计划生育证等,也无权扣押他人的财物。如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物品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5、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是保安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任何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6、私自为他人提供安全服务。
我国保安服务组织的性质是为客户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提供安全服务,所以,任何保安人员都不得私自为他人提供安全服务。
7、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禁止保安人员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这是因为:一是这些纠纷和劳动争议只能由政府职能部门处理,公民不服国家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诉诸于法律解决,保安人员没有处理权;二是这些纠纷或劳动争议解决难度大,涉及面广,保安人员不可能妥善处置好,弄不好激化矛盾,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
8、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湘ICP备19023595号 版权所有 湖南建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673009696 网站管理 技术支持:软视网络